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湘潭弘**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与被告湘潭弘**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3495.5元,由原告彭**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