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与被告湘潭弘**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3495.5元,由原告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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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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