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菊诉被告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5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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