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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限公司与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7月29日长**委员会提请本院要求将被申请人肖**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第2003栋1605号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1092栋101号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暮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第2003栋1605号房,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第1092栋101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暮字第××号)。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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