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袁**、林**等与浏阳市**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袁**、林**、彭**、赵**、彭**、栗**、彭**、陈**、袁**、袁**、栗**、陈**、姚**、鲁**、袁**、袁**、喻**、刘**、袁**、李**、于**、李**、戴朝检、栗**、彭**、袁**、陈**、刘**、汤**、肖**、李**、蓝富国、李**、李**、盛**、李**、彭**、袁**、高新苗、彭**、陈**、肖家检诉被告蕉溪村、蕉溪组、新塘组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胡**、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袁**、林**、彭**、赵**、彭**、栗**、彭**、陈**、袁**、袁**、栗**、陈**、姚**、鲁**、袁**、袁**、喻**、刘**、袁**、李**、于**、李**、戴朝检、栗**、彭**、袁**、陈**、刘**、汤**、肖**、李**、蓝富国、李**、李**、盛**、李**、彭**、袁**、高新苗、彭**、陈**、肖家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飞跃,被告蕉溪村主任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蕉溪组组长栗**,被告新塘组组长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袁**、林**、彭**、赵**、彭**、栗**、彭**、陈**、袁**、袁**、栗**、陈**、姚**、鲁**、袁**、袁**、喻**、刘**、袁**、李**、于**、李**、戴朝检、栗**、彭**、袁**、陈**、刘**、汤**、肖**、李**、蓝富国、李**、李**、盛**、李**、彭**、袁**、高新苗、彭**、陈**、肖家检诉称,三被告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征地协议书》,按该征地协议,由被告蕉溪村征收被告蕉溪组和新塘组1.238亩土地。依法律规定,蕉溪村无权征收土地,且未经过村民小组会议通过,请求认定该征地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蕉溪村辩称,三被告所签订征地协议,征用土地为河滩地,该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告亦对该河滩地无使用权,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征地协议所涉荒地是用来修建农村道路,作为设施农用地,已经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蕉溪组辩称,同意蕉溪村的答辩意见。

被告新塘组辩称,同意蕉溪村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蕉溪村和被告蕉溪组、新塘组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征地协议书》,按该征地协议书约定,被告蕉溪村作为征地单位,共征收蕉溪组、新塘组土地面积826平方米,折合1.238亩,应付征地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共计26996元。原告认为征地协议无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征地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蕉溪村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告蕉溪村作为征地单位,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浏阳市**民委员会与浏阳市蕉溪乡蕉溪村民小组和浏阳市蕉溪乡蕉溪村新塘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5日所签《征地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浏阳市**民委员会和浏阳市蕉溪乡蕉溪村民小组、浏阳市蕉溪乡蕉溪村新塘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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