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