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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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