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危*(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吴*,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几次面之后,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原被告在没有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于××××年××月××日到长沙**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原告开始住在被告家中,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由于被告在张家界工作,一两个月在家时间只有三四天,夫妻交流时间少,即使在家彼此也几乎不交流、不沟通,像是陌生人。加之被告性格非常孤僻,不爱与人来往,爱说谎,对原告也漠不关心,所以原告发现两人性格完全不合。原告长期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很多矛盾日渐产生,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对原告是一种煎熬。同时,结婚后原被告之间几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便陪同被告于2015年8月3日一起到中南**二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被告患有弱精症,在此之前被告及其父母却只字未提。同月原告离开被告家独自生活,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还有手机、衣物等私人用品在被告家中,但受到被告及其父母的阻拦无法拿回。

经过一年多的婚后生活,原告终于明白,自己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无法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已经到了而立之年,特别想要一个孩子,但是通过与被告的婚姻基本无法实现,就连正常的夫妻生活都没有,原告认为继续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手机、衣物等私人用品;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领证后同年十月一日办了酒。被告其实是很关心原告的。被告因为在张家界工作,一个月只有四天假,和原告在一起的时间确实不多,可能在精神上对原告关心不够。经过这次的事情,被告也认识到了问题,愿意改正,和原告好好生活,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在张家界工作,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原告认为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爱,加上被告患有弱精症,不能生育孩子,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同时双方在婚姻期间沟通较少,聚少离多,但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同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和原告好好生活,因此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故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以恢复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要求与被告危*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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