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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湖南玖鼎顺捷渣土运输土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湖南玖鼎顺捷渣土运输土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玖鼎顺捷渣土运输土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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