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姚**、秦**、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限公司在接到《长沙**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501485)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湖南**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