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双峰县工伤保险局与第三人双峰县蛇形山镇鸡公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审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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