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新起机器**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新起机器**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新起机器**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乡新起机器**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