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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常*一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黄**申请再审提出:1、判决认定未经本人同意取款89800元用于女儿生活开支不合常理;2、判决门面租金由黄*、黄**收取超越范围;3、有些证据请求法院帮助收取;4、对熊**转移婚前财产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作出反证;5、汽车是2013年底购买,法院没认定折旧。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三)、(五)、(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经查,黄**从提出申请再审到听证时均并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申请再审人所提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黄**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经查,黄**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申请再审人所提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黄**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理由。经查,黄**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院查明的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客观真实的。申请再审人所提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黄**提出:“对熊**转移婚前财产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作出反证,未经同意取款89800元用于女儿生活,门面租金由黄*、黄**收取超越范围”的理由。经查,关于熊**转移婚前财产,黄**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财产处理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一审提出诉讼请求有三,第一项是离婚,第二项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项是黄**对熊**进行损失赔偿,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对财产的处理均没有超越诉讼范围。申请再审人所提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黄**提出:“汽车是2013年底购买,法院没认定折旧”的理由。经查,黄**提出汽车是2013年底购买,虽原审法院在计算财产时未予折旧,但黄**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过错行为给熊**造成精神损害,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女方的原则,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黄**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三)、(五)、(十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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