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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何**不服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6年2月5日之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何**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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