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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