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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原告黎*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共同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他不同意离婚,以前他起诉离婚时原告也不同意离婚,2015年双方还花费大笔资金共同购置了一台轿车,可见两人还是有感情。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原告黎*与被告周*甲于2007年因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而相识,2008年初开始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周*乙。婚后前段时间感情较好,2012年9月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后,双方关系有所疏离。被告周*甲曾于2014年6月向长沙**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同年7月25日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于2015年7月共同购置轿车一台,打算用于跑客运以维持生计。期间,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2015年12月9日,原告黎*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由于双方存在一些观念上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过原告,之后便开始分床睡直至分房睡,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主张,双方发生争吵是事实,可能有推搡现象发生,但不曾打过原告,分房睡是因为自己上晚班回来避免吵醒原告而逐渐形成的生活习惯,与感情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本属正常,只是矛盾不断升级暴露出原、被告在处理矛盾和问题的方式和技巧上存在较大问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接触了解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比较好,虽然双方发生过吵闹和争执,但尚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原告黎*要求与被告周*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思想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学习并改变处理夫妻矛盾的技巧和方式,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修复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方面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黎*要求与被告周*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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