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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