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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湖南新快线**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湖南新**宁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4日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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