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湖南新**宁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4日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谌桂花与怀化**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化**粮食局与中方县粮食局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万**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刘**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