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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