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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日化经营部、王**等与汕头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日化经营部、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长沙市**日化经营部、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原审被告汕头市**有限公司同意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2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长沙市**日化经营部、王**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日化经营部、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汕头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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