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冯*、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杨**名下135000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冯*、杨**名下135000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