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冯*、杨**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冯*、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杨**名下135000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冯*、杨**名下135000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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