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自行与被告协商,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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