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发展中心与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发展中心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德市**发展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骆*常德市**发展中心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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