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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江**、黎**,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黎**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被上诉人江**自愿将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黎**的位于岳阳楼区**牌居委会建筑面积为112.2平米的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为24××83)转让给陈**以抵偿江**除已支付的83545.98元外还应支付给陈**的赔偿款,被上诉人黎**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被上诉人江**、黎**同意公证委托上诉人陈**的姐夫龚*(公民身份号码××)代理办理该房产和国土的过户手续,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江**、黎**一致同意该房产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在交付时被上诉人江**、黎**应将该房产的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缴清;二、上诉人陈**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江**、黎**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在办理公证委托过户手续时向被上诉人江**出具刑事谅解书,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上诉人陈**自愿撤回上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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