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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