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彬诉被告谢**、第三人阳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彬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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