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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25元,减半收取139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1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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