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及第三人长沙**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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