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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有限公司与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及第三人长沙**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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