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编号为82101200,持股人为张**,持股数为6455股的长**行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长沙**限公司可补发股权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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