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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袁某某、株洲市某**责任公司、株洲市**有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袁某某、株洲市某**责任公司、株洲市**有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郭**、人民陪审员成*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闫*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02元,减半收取21001元,由原告株洲某某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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