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夏*等与祁**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夏*、杜**(以下简称三名原告)诉被告祁**(以下简称被告)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委托代理人谭**、原告夏*委托代理人夏道球、原告杜**、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皮邃、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名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12月29日中建桂苑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此原告及相关业委会成员分别都委托其亲属具体参与业委会的议事日程并享有表决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第三、四条规定:1、对于涉及小区广大业主经济利益的处理,业委会必须采取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应有最少一周的公示时间,公示采用两种形式并用的方式……2、对业委会印章的使用,印章由业委会主任保管,在使用印章时必须有三人以上(含三人)成员的签字认可为印章的使用条件;每次使用时都应有详细的使用记录,该记录由管账的成员存档备查。3、对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2015年7月4日,中建桂苑因围墙老旧需要修理重新砌墙等事宜讨论时,被告方和其他业委会成员到场开会决定,该围墙维修总费用确定为30000元包干,同年7月18日,就小区9-10栋房屋漏水需要维修的问题,业委会尚未达成一致。当时的会议记录所有业委会成员都没有签名,只是说明应尽早由物业管理处启动该项工程。上述两项重大事宜,被告利用身为业委会主任并管控业委会公章(私自带回家保管)之便,没有与业委会其他成员讨论同意,擅自使用业委会公章,以业委会名义到市房屋维修资金办将款项调出支付给自己联系的施工方施工,结果本来决定的围墙修理费30000元却付出54721.70元,多付出24721.70元;而房屋漏水工程在没有事先公示,业委会其他成员和10栋广大业主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再次利用自己掌握公章的便利,擅自以业委会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从市房屋维修资金办调出共计214848.7元,于2015年9月6日先期支付给自己联系的施工方117424.35元,后因使用劣质施工材料等原因未修好漏水房屋,给业主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多次提出异议,被告从不理睬,为防止广大业主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进一步流失,原告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损害业主利益的9-10栋房屋漏水维修合同;2、追回该合同所付给施工方的117424.35元的工程款项,交还业主委员会或退回长沙市房屋维修资金办;3、退还13栋后北向围墙多付施工方的24721.70元工程款,交还业主委员会或退回长沙市房屋维修资金办;4、赔偿因9-10栋工程使用劣质材料对业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000元,交业主委员会并安排后续的施工费用;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主体不对;2、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与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紧密相连的,系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经过公示,是专款专用,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合同主体并非被告,24721.7元款项还在,并非在本案被告处;4、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项,使用材料并非本案被告提供,其损失应当向侵权方或者施工方、提供材料方追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建桂苑小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485号,长沙泽**责任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12月29日,该小区成立中建桂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为祁**、夏*、杜**、戴**、谭*,其中祁**为主任,夏*为副主任,该业主委员会名单于2015年2月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备案。

2015年7月14日,中建**委员会(甲方)与湖南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桂苑小区围墙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建桂苑小区金桂苑13栋北向围墙进行施工,合同包干价为54721.7元。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名。2015年7月21日,长沙市**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载明:中建**委员会申请,“中建桂苑”小区二期13栋北向围墙损坏,需维修改造,申请金额为89968元,经审计后,维修金额为54721.7元,符合《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取条件,同意依规从维修资金账户中提取54721.7元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以上项目维修。

2015年9月1日,长沙泽**责任公司(发包方)与长沙大**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防水工程维修合同》,双方就中建桂苑小区9栋和10栋屋面、外墙防水维修工程达成一致,工程造价按审计公司及房地局审核价格为214848.7元。2015年9月7日,长沙**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取使用应急物业维修资金的公告》,载明:长沙泽**责任公司申报,中建桂苑小区9、10栋房屋及外墙渗水严重,需申请应急维修,申报金额为214848.7元,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取条件,同意依规从维修资金缴存户中提取214848.7元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以上项目维修,现因工程需要,需拨付审计金额的50%即107424.35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双方确认:中建桂苑金桂苑13栋北向围墙工程已施工完毕,实际结算为30000元,该项维修资金剩余24721.7元;9栋和10栋屋面、外墙防水维修工程仅进行几天后即中断。原告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系要求撤销2015年9月1日长沙泽**责任公司与长沙大**有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维修合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117424.35元,系根据其查询结果,由长沙市维修基金办转款给长沙大**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9日,长沙泽**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载明经金桂苑广大业主、原业委会成员及监委会成员要求,中建桂苑金桂苑北向围墙修复所剩余的24721.7元(尚未扣除第三方预算审计费、税费和管理费)由该公司暂代保管。

以上事实,有《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编号20150203)、《中建桂苑小区围墙施工合同》、《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防水工程维修合同》、《关于支取使用应急物业维修资金的公告》、长沙泽**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防水工程维修合同》系长沙泽**责任公司与长沙大**有限公司签订,被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三名原告要求解除该份合同、返还已支付工程款项并赔偿损失等,被告主体不适格。此外,《中建桂苑小区围墙施工合同》系中建**委员会与湖南团**有限公司签订,被告作为中建**委员会主任,其在合同内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且长沙泽**责任公司在《证明》中已陈述围墙施工项目剩余款项24721.7元现为该公司保管,故三名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4721.7元工程款项,与事实不符,被告主体亦不适格。综上,三名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夏*、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谭*、夏*、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