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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唐**、原审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肖**的签名是否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签,该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尚未查明,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为查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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