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涟民二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自执行通知书送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姚**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94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2年10月14日起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88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3374元。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2)涟民二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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