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8日,原告邓**以与被告何**就案件的处理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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