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长房物**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长房物**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长房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长房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长沙市长房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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