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腾**限公司诉被告全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腾**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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