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保**限公司诉被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保**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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