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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张**、李**、中国人民财**市龙湾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张**、李**、中国人民财**市龙湾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杰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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