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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易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卞有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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