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卞有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