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张**、黄**、黄**、郴州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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