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火**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火**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火**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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