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李**等与当代置业(湖**限公司、国网**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李**诉被告当代置业(湖**限公司、国网**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湖南第**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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