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李**诉被告当代置业(湖**限公司、国网**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湖南第**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