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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金**限公司与被告蔡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限公司与被告蔡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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