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蔡*、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1日,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被告人沈**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智**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陶*、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夏*等与祁**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甘*、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诉佘乾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方可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公司诉王某某、尤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湖南劲**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