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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蔡*、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蔡*、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1日,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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