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协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7元,减半收取5393.5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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