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湖南劲**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协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7元,减半收取5393.5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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