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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王某某、尤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尤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某公司送达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0004485)》,但该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拒不交纳,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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