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佘乾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佘乾志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佛山市**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