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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唐*与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舒家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陈*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舒家岭村民组(以下简称舒家岭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两原告土地征收费及独生子女奖励共13164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答辩要点:1、从分田到户到2014年,外嫁女不享受组上分配待遇。2、2015年的土地费经户主大会确定分配方案,外嫁女分配50%,外孙子女分配25%,外嫁女的独生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3、被告已按每人60800元标准预留了足额款项。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陈*于1987年2月27日出生,自出生起户口随其父陈**登记在舒家岭,系该组村民,并随其父陈**取得舒家岭组1997年至202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1月,陈*与湖南**楚镇农业户口唐*登记结婚,婚后陈*未迁出户口,唐*未迁入舒家岭,唐*户籍地未进行征收拆迁,陈*、唐*亦未在唐*户籍地享受征收拆迁补偿待遇。2014年9月13日陈*与唐*生育一女唐*,出生后户口随其母陈*落户在舒家岭陈**户头,系独生子女,2015年7月16日在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已享受空港城项目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2、2015年空港城项目建设征收1740亩土地,其中舒家岭征收210亩,取得集体土地款8412147元,2015年12月30日,舒家岭确定分配方案:外嫁女按50%分配,外孙子女按25%分配,外嫁女之独生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1万元奖励。并制定《大路村舒家岭土地设施费分配明细》,按人均60824.6元标准进行了分配,另为未分配的组员按每人60824.6元预留。陈*其父陈**户头已按人均标准进行分配2人份。陈*、唐*作为外嫁女、外孙子女单独列表按以上分配方案之比例进行分配,两原告未领取,认为分配方案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以户口登记为前提,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益应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陈*自出生起户籍随父陈**登记在舒家岭,唐*自出生起户籍随母陈*登记在舒家岭,两原告系舒家岭组村民,具有舒家**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陈*、唐*作为舒家**济组织成员,应平等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益。舒家岭已向其他成员按60824.6元/人的标准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独生子女另分配10000元,未按该标准向两原告同等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要求舒家岭分配土地征收费及独生子女奖励共131649.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舒家岭村民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土地征收款60824.6元;

限被告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舒家岭村民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土地征收及独生子女分配款708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被告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舒家岭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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