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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游艇**公司与王*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7月15日受理的原告某游艇**公司与被告王*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某游艇**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游艇**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游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游艇**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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