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7月15日受理的原告某游艇**公司与被告王*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某游艇**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游艇**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游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游艇**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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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彭**就湖南**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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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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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邱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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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