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邱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某某、被告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廖某某(已死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经涟源市看守所所长贺某某和值班副所长刘**同意,带手铐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第6监。廖某某被收押后,情绪极不稳定,自2月8日至2月10日,先后多次反复采取绝食、吃袜子、用头撞墙等方法进行自残、自杀,均被在押人员劝阻。管教民警即被告人邱某某找廖某某多次进行谈话教育,因廖某某拒绝配合而未果。邱某某便违规安排在押人员颜某某、李**、曾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等人密切注意廖某某的动态,防止其自残、自杀,并向值班领导谭某某及所长贺某某进行了报告。在看守廖某某的过程中,在押人员为阻止廖某某用头撞墙自杀,用囚服、毛巾捆绑廖某某的手脚长达6小时之久。后在押人员周某某、李**、石某某、谢某某等人又不同程度的殴打了廖某某的背部、身上和耳光,并在松绑后再次用毛巾、囚服、被单等物捆绑廖某某的手脚。2月10日9时30分许,廖某某咬舌自尽,在押人员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邱某某见状喊来分管6监的副所长黄某某和看守所狱医即被告人阳某某检查治疗,阳某某经检查认为舌头虽被咬破了一点点,但没被咬断,已经没有出血了,问题不大,吃点消炎药就没事了,并到药房拿了一盒“阿莫西林”西药交给邱某某。因廖某某情绪不稳,邱某某便拿来了手铐和脚镣,邱某某和分管安全的副所长邱某某给廖某某戴上了背铐和脚链,并安排在押人员将廖某某抬到监室的铺板上躺下,给廖某某垫了一床被子,身上盖了一床被子。邱某某还安排颜某某、肖某某、李**、曾某某等在押人员看住廖某某,然后根据所领导的安排找其他同监人员问话。

当日10时许,廖某某再次咬舌自尽,贺某某与被告人邱某某、阳某某又赶到监室,阳某某找了一个在押人员吃饭用的塑料勺子翻动廖某某的舌头,发现伤口稍微增大,舌头未被咬断,认为只有1厘米左右的伤口,没多大问题。在一旁帮忙控制的在押人员石某某将毛巾折叠,阳某某看到石某某将毛巾塞到廖某某的嘴里后离开。贺某某与本院监所科科长曾某某、副科长李**先后向阳某某了解廖某某的伤情,阳某某均反映问题不大,没有进行清创止血处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安全防范意见和进行跟踪观察。10时20分许,廖某某不停挣扎,将压在身上的被子踢开坐到了床沿上。石某某见状将廖某某推倒在铺板上,并提住廖某某的脚镣,谢某某抓住廖某某的手铐往上提,颜某某发现塞在廖某某的毛巾脱落出来了,捡起后又强行塞进了廖某某的嘴里。看到廖某某不停挣扎,颜某某用手提住廖某某的手铐,用脚踩住廖某某的臀部强行进行控制,廖某某挣扎一阵后便没有动了。约四五分钟后,在一旁观察的李*丙发觉情况不对,用手已经探不到廖某某的气息,随后多次按响了警铃。同监的梁**给廖某某按了几下胸口亦没有反应。*某某、邱某某闻讯赶来为廖某某解开手铐和脚镣,贺某某、阳某某等也先后赶到监室内,阳某某对廖某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发现其生命体征已经微弱,安排在押人员将廖某某抬往医务室,并报告所长贺某某安排警车送往涟源**炭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3月12日,经湖南省**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死亡原因为舌咬伤,并口腔异物堵塞,血液返流,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自身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构成本次死亡的辅助原因。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投案,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到案经过、狱医工作职责、看守所执法细则等书证,证人石某某、颜某某、贺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邱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阳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阳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阳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廖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经涟源市看守所所长贺某某和值班副所长刘**同意,带手铐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第6监。廖某某被收押后,情绪极不稳定,管教民警即被告人邱某某找廖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因廖某某拒绝配合而未果。邱某某交待同监在押人员关注廖某某,有情况及时报告。2月8日,廖某某采取绝食、用头撞墙等方法进行自残、自杀,邱某某便违规安排在押人员颜某某、李**、曾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等人密切注意廖某某的动态,防止其自残、自杀,并向值班领导谭某某及所长贺某某进行了报告。2月9日下午,因廖某某不听监管继续用头撞墙,所长贺某某、教导员谭某某、分管安全的副所长邱某某、管教民警邱某某在看守所教育室对廖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廖某某拒绝配合且不接受教育,看守所领导决定对廖某某重点监管,由监控室将6监的监控视频调至大屏幕上,管教民警安排在押人员分班贴近看护廖某某,密切监管及时掌握情况。

2月10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又用头撞墙,在押人员周某某打了廖某某一个耳光,并与在押人员谭某某、石某某等人用囚服、毛巾捆绑廖某某手脚约6小时。当日9时30分许,廖某某咬舌自尽,在押人员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并报告情况,管教民警邱某某、所长贺某某、分管安全的副所长邱某某、副所长黄某某、狱医即被告人阳某某、监所科副科长李**等人相继赶到6监进行现场处置,阳某某抽出廖某某嘴里的毛巾检查后又塞上毛巾,向所领导反咉廖某某舌头咬破了,但没被咬断,已经没有出血了,问题不大,吃点消炎药就没事了,并到药房拿了一盒“阿莫西林”西药交给邱某某。因廖某某情绪不稳,副所长邱某某要邱某某拿来手铐和脚镣,邱某某、邱某某给廖某某戴上了背铐和脚链,由在押人员将廖某某抬到监室的铺板上躺下,给廖某某垫了一床被子,身上盖了一床被子,安排颜某某、肖某某、李**、曾某某等在押人员压住被的四个角看护廖某某,同时看守所领导安排邱某某找同监人员到教育室问话,现场处置的相关领导也离开监室。当日10时许,廖某某再次咬舌自尽,贺某某与邱某某、阳某某等人又赶到监室,阳某某找了一个在押人员吃饭用的塑料勺子翻动廖某某的舌头,发现伤口稍微增大,舌头未被咬断,认为只有1厘米左右的伤口,没多大问题。在一旁帮忙控制的在押人员石某某将毛巾折叠,阳某某看到石某某将毛巾塞到廖某某的嘴里后离开。贺某某与监所科科长曾某某、副科长李**先后找阳某某了解廖某某的伤情,阳某某提出问题不大,没有对廖某某进行清创止血处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安全防范意见和进行跟踪观察。10时20分许,廖某某不停挣扎,将压在身上的被子踢开坐到了床沿上,石某某见状将廖某某推倒在铺板上,并提住廖某某的脚镣,谢某某抓住廖某某的手铐,颜某某见廖某某嘴里的毛巾脱落了又塞上并踩住廖某某的臀部,一起控制住廖某某。四五分钟后,在一旁观察的李*丙发觉情况不对,用手已经探不到廖某某的气息,随后多次按响了警铃。邱某某、邱某某闻讯赶来为廖某某解开手铐和脚镣,贺某某、阳某某等也先后赶到监室内,阳某某对廖某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发现其生命体征已经微弱,随即用警车送往涟源**炭医院救治,廖某某因舌咬伤,口腔异物堵塞,血液返流,引起吸入性窒息,抢救半小时无效死亡,自身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构成本次死亡的辅助原因。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投案,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阳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30日,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5年10月10日,阳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石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廖某某被关押到6监室后,因涉嫌杀害了妻子,情绪极为不稳,时而自言自语,时而用头撞墙、撞地。先后有管教干部邱某某、所长贺某某、教导员谭某某、副所长刘**等人多次做过廖某某的思想工作。廖某某不听劝解,继续闹事,邱某某安排在押人员石某某、曾某某、颜某某、李**等人看护廖某某。2月9日晚上,廖某某多次撞墙、吃袜子、闹自杀,谭某某、颜某某等人用衣服把廖某某的手脚绑起来。2月10日9时许,廖某某撞墙又咬舌,邱某某得知后马上报告所领导,所长贺某某、主管安全的副所长邱某某、检察院驻所干部李**等人均到监室做廖某某的工作,狱医阳医生为廖某某检查了舌头。看守所的干部见廖某某闹自杀,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手铐,邱某某安排在押人员颜某某、肖某某、李**、曾某某四人将廖某某抬到睡房的案板上,盖上被子,嘴巴塞上毛巾,每人坐在被角上,不让廖某某起来。后来廖某某又咬舌,有人按了警铃,贺某某、阳某某等人又来到监室,阳某某用塑料勺翻动查看了廖某某的舌头。过了一会,廖某某又在挣扎,想起身坐起,石某某提着脚链让廖某某趴在床铺上,谢某某拉住廖某某的手铐,廖某某吐出毛巾后又被颜某某塞上,不一会,廖某某不行了,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颜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廖某某在2014年2月7日下午关押到6监室,因廖某某涉嫌杀害了妻子,情绪不稳定,乱言乱语,采取绝食、头撞墙等方式自残自杀。管教民警对廖某某多次教育无效,安排在押人员颜某某、曾某某、李**、石某某、肖某某看护廖某某。2月10日9时开始,廖某某撞墙又咬舌,无法控制,在押人员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管教民警邱某某喊来了所领导和狱医阳某某,阳医生检查了廖某某的舌头,讲问题不大,管教民警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手铐,将廖某某控制在床铺上,下面垫一床被子,身上盖一床被子,邱某某又安排颜某某、肖某某、李**等人看住廖某某。当日10时20分许,廖某某还不停地挣扎,嘴里的毛巾掉下来,颜某某又将毛巾重新塞上,踩住廖某某的臀部,谢某某就踩住脚链,石某某控制手铐,一会儿,发现廖某某不行了就送医院。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8日下午,肖某某因涉嫌贩毒被收押在6监,因在押人员廖某某情绪不稳,管教民警邱某某安排肖某某、颜某某、曾某某、李**看着廖某某,不让其撞墙。2月10日9时许,廖某某咬舌嘴里出血,邱某某喊来了五、六个所领导(还有一个女的),狱**某某过来看了一下廖某某的舌头,讲没有什么事,在押人员用毛巾塞在廖某某的嘴里。邱某某等人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抬到床铺,垫上被子,身上盖上被子,安排肖某某、颜某某、曾某某、李**看着廖某某,之后邱某某喊杨**、周某某、李*乙出去谈话。10时许,廖某某又咬舌并吐出毛巾,按了警铃,来了四、五个干部,阳某某拿勺子检查了廖某某的舌头,说不严重,有人用毛巾重新塞上。10时30分许,肖某某等四人去打饭了,由谢某某、石某某、李*丙继续看着廖某某,不一会,听人讲廖某某不行了,就将廖某某送医院抢救。

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4时许,廖某某关押到6监后,情绪不稳定,多次撞墙、撞地。2月9日,为了防止廖某某撞墙,在押人员用囚服将廖某某的手脚捆住。2月10日9时许,廖某某撞墙后又咬舌,在押人员将廖某某的脚绑住,嘴里塞上毛巾,管教民警邱某某喊来了所长贺某某、副所长黄某某、邱某某、狱医阳某某等人,民警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手铐,狱医检查了廖某某舌头后要在押人员将毛巾塞上,防止其再次咬舌,将廖某某抬到床铺上,下面垫上被子,身上盖着被子,邱某某安排曾某某、颜某某、肖某某、李**看着廖某某,之后杨**、周某某、李*乙被民警喊出去谈话。10时许,廖某某在挣扎中嘴里的毛巾掉下来又咬舌,几分钟后,邱某某、阳某某、贺某某等干部又来到监子里,阳某某用塑料勺子又检查了廖某某的舌头后,又叫人继续塞上毛巾,贺所长做一阵工作后离开。曾某某等四人看守一阵后去打饭,由谢某某、石某某等人看守,不一会,廖某某不动不挣扎了,后送医院急救。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廖某某收押进6监后,多次撞墙,多人看护都看不住。2月10日9时许,廖某某因用力撞墙咬舌后嘴里出血,管教民警邱某某喊来所领导来处理,所长贺某某、副所长邱某某、黄某某、狱医阳某某、驻所检室副主任李**等人来到监室,邱某某和邱某某给廖某某加戴手铐、脚链,阳某某检查了廖某某舌头,由在押人员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并抬到床铺板上,垫上一床被、身上盖一床被,邱某某还安排颜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等四人看护,并叫上杨**、周某某、李*乙出监问材料了解情况。半个多小时后,廖某某在铺板上不停地动,吐出毛巾后又咬自己的舌子,按响警铃不久,阳某某和所领导等人来到监室,阳某某要了个汤勺翻动舌头进行了检查,有人又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所里领导对廖某某做了思想工作就离开监室,仍由颜某某等四人看守。10时许,颜某某等人打中饭去了,由谢某某踩住廖某某的脚链,石某某按住手铐,一起控制着廖某某。过了几分钟,发现廖某某不行了,叫来民警送廖某某去医院。

6、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廖某某收押进6监后,胡言乱语,经常撞墙,被同监室的人制止。2月9日晚上,廖某某撞墙较为厉害,报告了谭某某教导员,同监室的人用囚服将廖某某的手脚捆住到第二天早上才解开,2月10日上午,廖某某又在风房里撞墙、咬舌,管教民警邱某某报告后,贺某某所长、副所长邱某某、黄某某、狱**某某来处理,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手铐,狱医检查了舌头,嘴里塞上毛巾,抬到监室的铺板上,安排监室的人看护,上午10时左右,廖某某被送医院抢救。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廖某某于2014年2月7日下午5时入监后,情绪一直不稳定,连续几天讲胡话,有时撞墙。2月9日晚12时,廖某某又撞墙,周某某打了一个耳光,并与谭某某、石某某等人用囚服、毛巾捆绑廖某某手脚约6小时。2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廖某某在风房撞墙,报告了看守所干部,周某某与颜某某等人用囚服反着捆住廖某某的双手,发现廖某某咬舌后,石某某用毛巾塞住嘴,看守所的所长贺某某、副所长邱某某、黄某某、狱医阳某某、管教民警邱某某等人都来到监室进行现场处理,给廖某某上了脚链、手铐,检查了舌头,在监室铺板上垫上被子,嘴里塞上毛巾,抬到铺板上盖上被子,安排颜某某、石某某、曾某某、李**看护后,看守所的干部均离开,喊了周某某到教育室问话,等周某某回到监室时,廖某某已经不行了被送往医院抢救。

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于2013年12月28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廖某某收押后,情绪不稳定,连续几天都讲胡话,多次撞墙。2月10日上午,廖某某咬舌后,看守所有5、6个干部还有一个女的来到监室处理,廖某某被抬到监室铺板上由在押人员看守,10时左右,廖某某不行了被送医院抢救。

9、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于2014年1月15日关押在涟源市看守所6监室,2014年2月7日下午,廖某某收押到6监后,情绪不稳定,时而胡言乱语,时而撞墙。2月10日上午,廖某某先后两次咬舌,嘴里塞了毛巾,躺在铺板上,上午10时许,廖某某不行了被抬出去抢救。

10、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贺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调入涟源市看守所,担任所长职务。2014年2月7日下午4时许,廖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收押在6监。2月9日下午3时许,贺某某接到报告称廖某某有撞墙自杀行为后,与教导员谭某某、抓安全教育的副所长邱某某、6监的管教民警邱某某一起在教育室对廖某某谈话教育,同日晚11时40分许,贺某某巡查监室时,听6监的在押人员反映,廖某某在被窝里吃了约半只袜子,贺某某对廖某某进行教育。2月10日9时许,贺某某接到廖某某的撞墙的报告,便通知驻所检察室李**、副所长邱某某等赶到6监室风房内,发现廖某某双手用号服反捆在地上,脚用床单捆绑、嘴里塞了毛巾,情绪很激动,得知廖某某撞墙和咬舌后,通知狱**某某对廖某某进行检查,贺某某问要不要送医院治疗,阳某某检查后讲没有问题,不需要送医院。邱某某提出要加戴械具,以防自伤自残,贺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给廖某某加戴手铐和脚镣,抬到监室铺板上垫上被子,身上盖上被子,安排管教民警邱某某密切关注,要副所长黄某某告知巡控室加强巡控,找同监在押人员了解廖某某入监后的行为和思想动态。上午10时许,贺某某接到廖某某闹事的报告,便和邱某某赶到6监室,阳某某扯出塞在廖某某嘴里的毛巾,拿着塑料勺子对舌头检查,阳某某讲舌头没有咬断,只出了点血,没有大的问题,贺某某问要不要送医院,阳某某讲不需要送医院,贺某某要求加强对廖某某观察,就去处理当天51名在押人员投牢的事。20分钟后,贺某某接到副所长黄某某的报告,廖某某快不行了,急送廖某某去湘中煤炭医院抢救,11时12分医院宣布廖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0年2月调入涟源市看守所担任教导员职务,2014年2月9日8时-2月10日8时谭某某为值班领导。2月9日下午4时许,因6监在押人员廖某某的情绪不好,谭某某与所长贺某某、副所长邱某某在教育室对廖某某谈话教育后,针对廖某某的情况,三个所领导商量后作出如下安排,对廖某某重点监管,一是将6监监控视频调到监控大屏幕上,二是副所长邱某某高度密切关注廖某某的行为动态,三是管教干部邱某某密切监控,四是监内安排人员要对廖某某进行贴靠,值日生随时注意廖某某动向。当晚11时巡查时,有人反映廖某某吃了袜子。2月10日零时42分许,巡控室报告,廖某某撞墙自杀,谭某某与值班民警赶到6监对廖某某教育稳控,为防止廖某某撞墙,安排同监人员用囚服将廖某某手脚捆住控制,有情况及时报告。2月10日8时交班时,谭某某将廖某某的有关情况向接班领导黄某某和值班人员作了介绍,要加强对廖某某的管控。

1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邱某某自2013年3月担任涟**守所副所长,分管监室的安全教育。2014年2月9日下午,因6监的在押人员廖某某情绪不稳定,所长贺某某、教导员谭某某、邱某某在教育室对廖某某谈话教育,见廖某某不配合,决定对廖某某进行重点监控,安排监室内的值日生重点注意,白天四人一组,贴近看护,晚上一人陪睡,三人值班,防止廖某某自伤自残,把6监室监控视屏放到大屏幕上,廖某某的名字写在监控室的黑板上进行重点巡控。2月10日上午9时许,接到廖某某闹自杀的报告,邱某某与所长贺某某、驻所检察室的李**一起赶到6监风房内,副所长黄某某、管教民警邱某某已在现场,邱某某安排邱某某拿来械具,给廖某某加戴**、手铐是用手铐反铐在背后,狱**某某检查廖某某的舌头后仍旧塞上毛巾,报告说舌头只咬破一点,没有断,问题不大。当即安排在押人员将廖某某抬到监室铺板上,下面垫上被子、上面盖着被,廖某某躺在铺上,由四个在押人员压着被子的四个角,以防廖某某再次自残,黄某某、阳智慧等人找6监在押人员在教育室谈话了解情况。30分钟左右后,有人报告廖某某出问题了,邱某某到教育室叫上黄某某、阳智慧赶到监室,发现廖某某的情况危险,急送湘中煤炭医院抢救,11时许,廖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按照有关规定,廖某某自伤自残,属于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应当单独关押,但涟**守所没有设置单独关押的监室,对自伤自残的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涟**守所也没有临时固定铺位。

1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调任涟**守所副所长,2月9日所里分工分管过度监室(第6监室),协助抓安全教育。2月10日,黄某某接班后,9时许,邱某某向黄某某报告6监廖某某撞墙,黄某某随即向所长贺某某报告,并与贺某某、驻所检察室李**等人赶到6监风房内,见廖某某躺在地上,手用号服捆着,双脚用床单绑着,嘴里塞了毛巾,狱医*某某检查廖某某舌头后,讲没有大问题,给廖某某加戴手铐和脚镣抬到监室铺板上,垫上被子再盖上被子,由四名在押人员压着被子的四个角,防止廖某某再次自残自杀。随后,所长贺某某安排黄某某、邱某某叫上6监的在押人员到教育室谈话,了解廖某某的情况。上午10时许,黄某某在教育室里接到报告,讲廖某某又出情况了,赶到6监室后,送廖某某去湘中煤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1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于1995年调入涟源市看守所工作,任副所长。2014年2月7日,刘**担任当天的值班所领导,下午4时许,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送廖某某刑拘收押时,因廖某某涉嫌杀害妻子,情绪不稳定,还戴着手铐,狱**某某检查廖某某身体,查看了体检表,讲符合收押条件,贺某某所长当时也在收押室,同意收押。刘**招呼6监管教民警邱某某找廖某某谈话,安排4个同监人员看护廖某某,防止出现意外。当晚8时许,巡控报告,6监的廖某某用头轻轻撞墙,刘**在巡视道对廖某某谈话教育后,当晚没有异常情况。2月8日至2月10日,刘**休息未值班。按看守所执法细则,对自伤、自残、自杀的在押人员,属于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要实行单独关押,但涟源市看守所没有设置单独关押室,也没有配备警力。

15、证人邱**的证言证明,邱**于2010年3月调入涟源市看守所从事巡视监控工作。2014年2月7日,邱**与协警李**当班负责监控和巡视工作,下午5时,廖某某收押在6监,当晚9时许,接6监警铃报告廖某某撞墙,邱**赶到6监巡视道查看并报告值班领导刘**,刘**来到巡视道对廖某某教育。2月10日上午8时,邱**和协警王某某接班,9时许,邱**接到6监警铃报告,廖某某撞墙自杀,赶到6监风房上面查看并报告当班领导黄某某副所长处理。上午10时许,6监按警铃报告廖某某咬舌头了,邱**报告值班领导黄某某后,赶到6监上面,看到廖某某戴着脚镣手铐躺在铺板上,盖着被子,身旁有三、四个控制着,贺某某所长、邱*某副所长,狱医阳某某等赶到监室里,阳某某拿个勺子在廖某某嘴里检查后,在押人员又用毛巾塞住廖某某的嘴,然后贺某某等离开监室。10时30分许,6监又按警铃报告廖某某不行了,邱**和王某某赶到监室查看并报告所领导,阳某某对廖某某急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于2012年8月到涟源市看守所任巡控室协警,2014年2月10日8时,王某某和邱**在监控室交接班时,提出6监廖某某有自伤自残行为,要重点监控,当时有几个同监人守在廖某某身边,情况基本稳定。9时许,6监按警铃报告廖某某在风房内撞墙撞地,报告带班领导后,有几个所领导到监室里处理了。9时40分许巡视6监时,廖某某躺在铺上,有四、五人守着他。10时许,廖某某嘴里的毛巾掉了,贺某某、黄某某、邱某某、阳某某等陆续到6监室,阳某某检查后仍用毛巾塞在廖某某嘴里。10时10分,王某某巡视6监时,廖某某被两个人控制在铺板上,一个人踩着脚镣,一个人按着手铐,其他人在风房里吃饭。10时30分许,6监按警铃报告廖某某不行,随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系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副科长,负责驻所检察室的日常工作。2014年2月10日9时20分许,贺某某所长到驻所检察室反映6监的廖某某咬舌,要求检察室去人看一下,李**与贺某某、邱某某、蔡**等人一起到6监,看到廖某某被几个同监在押人员控制在风房里,手被衣服绑着,嘴里塞了块毛巾,狱医*某某扯开廖某某嘴里的毛巾看了,邱某某报告需加戴械具,李**表示同意,李**问狱医*某某是否要将廖某某送医院,阳某某回答,问题不大,不要送医院,随后,李**向监所科曾某某科长汇报了廖某某的情况。10时20分许,邱某某到驻所检察室反映廖某某快不行了,随即李**与看守所干警急送廖某某去湘中煤炭医院抢救,11时12分,医生宣布廖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18、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某某系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2014年2月10日9时30分许,李***曾某某电话报告,看守所6监的在押人员廖某某咬舌自残。曾某某从检察院办公室赶到六监,看到廖某某躺在铺板上,身上盖着被子,有四、五名在押人员在监室内,曾某某交待在押人员安注意安全。之后,曾某某找到狱医阳某某询问廖某某的伤情,阳某某回答问题不大,不需要送医院。曾某某又找李**了解廖某某的情况后回检察院,刚进办公室就接李**电话报告,廖某某巳送医院抢救,曾某某赶到医院,医生宣布廖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随即,曾某某向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报告。

19、户籍资料证明,邱某某出生于1977年4月14日,阳某某出生于1978年4月12日等基本情况。

20、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呈报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证明,2008年9月,邱某某由乡镇选调,录用为人民警察,2005年9月,阳某某录用为人民警察。

21、医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证明,2002年12月30日,阳某某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资格,2012年6月29日,阳某某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22、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15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对阳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日,案件交由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5月27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对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补充立案。

23、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9日,5月29日,阳某某、邱某某分别主动到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24、狱医工作职责证明,主要内容:一、对羁押人员入狱是进行健康检查,建立登记卡,档案……五、对在押人员疾病进行检查、治疗,严重疾病患者,及时报告所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25、看守所执法细则证明,其相关规定有:

风险评估中规定,在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1)有迹象表明可能自杀、自伤、自残、行凶、脱逃或者已经实施上述行为。

分级管理中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高危区或者监室,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逐步实行单独关押管理。

单独关押监室设置和管理中规定,看守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单独关押监室,用于关押一级重大安全风险,性别异常等情形的在押人员。

管教岗位中规定,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教育,在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应当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应加强谈话教育、重点监控等。

医疗、卫生中规定,民警发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或者接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和管*(值班)民警,并报告带班所领导;医护人员、管*(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诊断、救治;对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当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等。

26、拘留证证明,2014年2月7日,廖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送涟源市看守所羁押。

27、涟源市看守所械具使用审批表证明,2014年2月7日,廖某某入所时有迹象表明可能自残、自杀(情绪激动)建议加戴械具(手铐)一天,看守所所长审批同意。2014年2月10日,廖某某有自残、自杀倾向(头部多次撞墙),建议加戴械具(脚镣、手铐)二天,并已通报驻所检察室,看守所所长审批同意。

28、教育登记信息证明,2014年2月7日16:11-16:27,管教民警刘**对廖某某办理收押手续的第一次谈话记录;2014年2月7日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对廖某某的教育谈话记录;2014年2月8日16:10-16:40,入所第二天,管教民警邱某某对廖某某教育谈话记录;2014年2月9日16:08-16:55,入所第三天,管教民警邱某某对廖某某教育谈话记录。2014年2月10日9:10-9:25,入所第四天,管教民警对廖某某自残行为的教育谈话记录。

29、涟源市看守所值班日志证明,2014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的值班情况,其中2月7日新拘廖某某押6监,2月10日上午,6监室廖某某咬舌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10日共有在押的罪犯51名投牢。

30、涟源市看守所巡视记录证明,2月9日17:20,6监室廖某某情绪不稳定,告知接班人员密切注意,要求将巡控视频调至大屏幕上。2月10日0:46,6监廖某某自残,被制止,并报告谭某某教导员处置,2月10日7:56,王某某、邱*丙接班后,廖某某情绪基本稳定,2月10日9:20,6监报告,廖某某有不停撞墙、撞地等自残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值班所领导和管教干部;2月10日10:09,6监再次报告,廖某某有咬舌头等自残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黄所长和阳医生处理。2月10日10:34,6监报告廖某某反应异常,并报告值班黄所长和阳医生处理。

31、犯罪嫌疑人健康体检表证明,2014年2月7日,廖某某入所前经涟源市中医院体检,诊断为:心动过速(喝酒),其余均正常。

32、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证明,涟源市看守所狱医*某某对廖某某身体检查记录,第一天,符合收押条件(酒醉)。第二天,一般情况可。第三天,头部撞伤。

33、病历资料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廖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10:10咬舌后,由涟源**干警于当日10:41急送湘中煤炭医院急救,经急救无效,于同日11:12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34、湖**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病鉴字第108号证明,2014年2月11日,经尸体解剖及切片检验,廖某某舌头部有大小为3.5cm×1.5cm挫裂伤创,创缘不整齐,挫内组织挫碎。廖某某死亡原因为舌咬伤,并口腔异物堵塞,血液返流,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自身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构成本次死亡的辅助原因。

35、赔偿协议及领条证明,2014年6月9日,经协商,由涟源市公安局解决廖某某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30000元,涟源市民政局解决廖某某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69700元。

36、公安机关举报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26日,邱某某向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举报批捕在逃人员李某某的行踪,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

37、现场照片证明,邱某某带桥**出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现场照片。

38、涟源市公安局桥**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6月26日、6月27日,邱某某二次到桥**出所反映在逃人员李*某的行踪,6月30日20时许,邱某某带领桥**出所民警在桥头河镇甘冲村李*某家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39、逮捕证证明,2015年7月1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

40、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1、举报案件线索登记表证明,2015年10月10日,阳某某向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举报黄*在涟源市火车站广场和玉宾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

42、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0日下午,阳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举报,黄*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和与宾馆内贩卖毒品,随即阳某某带领民警赶到和玉宾馆266房间,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并抓获黄*等四人,经讯问,黄*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43、逮捕证证明,2015年10月20日,涟源市公安局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嫌疑人黄*执行逮捕。

4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明,邱某某于2012年2月调入涟源市看守所工作,任管教民警。2014年2月7日下午4时许,廖某某戴着手铐进入收押室,因廖某某涉嫌杀害妻子,喝了酒,情绪不稳定,值班领导刘**副所长要邱某某到6监先打好招呼,要对廖某某重点管理,收押半小时后,邱某某对廖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2月8日,在押人员向邱某某反映廖某某撞墙,邱某某对廖某某又进行了谈话教育,特意吩咐颜某某等人注意廖某某,有情况随时报告,2月9日,邱某某将廖某某的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了,同日下午4时许,所长贺某某、教导员谭某某、副所长邱某某、邱某某找廖某某到教育室谈话,廖某某不配合,所领导要邱某某加强监内的值班力量,邱某某安排4个班(每班4人)轮流值班,防止廖某某撞墙。2月10日9时许,在押人员报告廖某某撞墙咬舌,邱某某向值班领导黄某某报告后,贺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狱医阳某某、驻所检察室李**来到6监室内,阳某某检查廖某某的舌头,讲问题不大,仍用毛巾塞住嘴,给廖某某加戴手铐和脚镣,把廖某某抬到铺板上,垫上被子,身上盖着被子,邱某某按所领导的要求,安排在押人员颜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李**看护廖某某,四人便坐住被子的四个角守着廖某某,接着贺某某所长要邱某某喊几个在押人员到教育室了解廖某某的相关情况,黄某某、邱某某等人找杨**、李**、周某某到教育室问话。上午10时10分许,邱某某听到有人喊廖某某又在咬舌后赶到6监,看到贺某某所长、阳某某等人在监室里,阳某某用塑料勺子检查了廖某某的舌头后,讲问题不大,没有多大事,邱某某交代6监的人继续看好廖某某后回教育室继续找杨**问话。10时30分许,邱某某副所长到教育室喊邱某某快到6监去,廖某某不行了,将廖某某急送湘中煤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45、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证明,阳某某于2005年10月通过公务员招考,招进涟源市看守所从事狱医工作。2014年2月7日下午4时许,阳某某对廖某某收押时检查,查阅体检资料符合收押条件,廖某某涉嫌杀害妻子,收押时一身酒气、情绪比较激动,阳某某对值班副所长刘**、管教民警邱某某提出,要注意跟踪观察廖某某。2月8日、2月9日是周末,阳某某在家休息。2月10日,看守所有51人投牢,阳某某在档案室整理投牢资料,9时许,邱某某来喊*智慧,讲廖某某咬舌,阳某某赶到6监,见贺某某、李**、蔡**等人已在监室里,阳某某扯出塞在廖某某嘴里的毛巾,检查了舌头,向贺某某所长反映,廖某某的舌头被咬破,不是很严重,吃一点消炎药,随后,阳某某回到医务室拿了一盒阿**交邱某某给廖某某服用。10时许,贺某某所长喊*某某讲廖某某又咬舌了,阳某某与贺某某、邱某某赶6监室,阳某某又扯出廖某某嘴里的毛巾,用塑料勺子翻动舌头检查,发现伤口稍微增大,舌头未咬断,检查后向贺某某报告廖某某的伤不是很严重,没有向所领导提出对廖某某做进一步治疗。10时30分许,听说廖某某出现情况,阳某某赶到监室对廖某某心肺复苏按压,没有反应,将廖某某急送湘中煤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一名被监管人员死亡,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某某、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阳某某、邱某某的辩护人各自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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