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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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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